玖龙纸业,是不符合中国的血汗工厂标准么?
兰亭/2008.4.21
日前有一群“不识趣”的香港学生,竟“无端”指责全国人大代表张茵同志的玖龙纸业为血汗工厂,这简直就是“无中生有”嘛。
这不,广东省总工会的孔副会长就站出来替玖龙纸业说话了。孔副会长说,根据他的调查,玖龙纸业绝对算不上是血汗工厂。
幼稚的香港同学们,醒醒吧。你们是“资本主义世界”长大的孩子,不要一切都以“资本主义世界”的标准来衡量我们的社会,更不要随意“诋毁”我们“公正无私”的人大代表同志。不服?不服你问问省总工会的孔副会长去。
别给我说,血汗工厂,放眼世界也应该只有一个标准。扯淡,标准都是人制定的,咱中国就不能制定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血汗工厂的标准出来嘛?也许早就有了,不信?不信你问问省总工会的孔副会长去。
至于血汗工厂标准的事,我没有制定权,也不给你们扯淡了。现在我来给你们聊聊什么是中国的血汗工厂吧。
1996年,兰亭在北京市顺义县临河村(燕京啤酒厂斜对面)一小服装厂上班。厂虽小但活特多啊,每天吃完饭就得跑到车间去干活,天天都要加班到十一点钟,并且经常加通宵。我在那厂最多曾连续加班三天两夜的,就是96年北京闹地震那段时间。周末休息?做梦吧,整整一年时间仅仅燕京啤酒厂过啤酒节放过一天假。至于住的嘛,是二十几个人一间房。床是没有的,用几个木头支几块木板就是一张床了。一天吃三餐,早上馒头加米汤,至于菜,想都别想。中午大白菜加两个馒头,晚上一个汤加两个馒头,边吃饭还得边驱赶那漫天的苍蝇哪。一年当中,中间没有发过一次工资,所有工人的工资都是年底一次结清。令人伤心的是,如此辛苦地干了一年,年底发工资时却只发了一千一百块钱。并且老板还这样给我说:周子哎,我操,你一年花了玩了还剩下这么多钱啊,一千多啊。说实在的,这一年,天天加班,除了啤酒节放过一天根本就没放过假呀,天天呆在厂子里,哪有出去过?我的天,他居然厚颜无耻地说我是花剩下的?由于员工都是安徽河南的小男生小女生,大家都这样于是也没有人敢反抗了。但我当下就决定不再在这样的黑心工厂里干了。
于是第二年底,终于辗转来到了广东。广东的情况却也好不到哪里去了,老板开口闭口就一句丢你老母嗨,听着让人着实厌恶。劳动法,在他们眼里算个鸟。不压工资,才怪,通常工厂都是要压三个月工资的,就是说进厂后第四个月才有工资发。加班,那是天天都有的事。你要是去请假的话,老板接过请假条就撕成几大块往地上一扔,骂到:丢,我仲想请嘎呢,都请佐嘎,边个做夜呀?返黑坐夜返黑坐夜(操,我还想请假呢,都请了假谁去做事呀?回去做事回去做事。)。你还不敢生气呢,因为这样已经算是礼貌的了。遇到差劲的老板直接给你一通暴骂也是不出奇的。
由此可见,中国的血汗工厂是多么的黑暗与恐怖。
尽管后来广东的工厂开始承接一些欧美大公司的订单。于是也顺道带来了这些大公司对工厂相应的人权审核和道德贸易要求,但国人弄虚作假的技术是登峰造极的。在客人审核前往往大部份公司都要对员工进行欺骗性培训,培训如何去用假话应付客人的人权道德审核。对工人灌输以大局为重的理念,并以要不这样做接不到订单,大家都没钱赚相威胁。可怜的工人,不但就此被迫出卖了自己的权益,还得伙同工厂对客人进行欺骗。
所以,尽管经过了客人的许多人权道德审核,但上面所述的血汗工厂,到目前为止在广东还是大量存在的。真正完全做到欧美客人所规定的人权道德标准要求的工厂,不足1%。若要按照西方社会的血汗工厂标准去衡量中国的民营工厂,那么最少有99%都是不合格的血汗工厂了。
与兰亭的经历相比较之下,玖龙纸业显然是要好一些。但是这就能够足以证明玖龙不是血汗工厂?工会的孔副会长凭什么信誓旦旦地表态,说玖龙绝对不是血汗工厂。
难道血汗工厂非要以兰亭所经历般不堪的标准来定义么?难道血汗工厂的标准也要根据不同的国情来定义?
通常来说,无论在什么样的社会制度下,工会负责人都应该是为弱势的工人服务的。看来我们省工会的孔副会长显然是搞错了服务对象,也怪不得90%以上的工人不知道这个世界上还有个组织叫“工会”了。
以孔副会长的认识,或许真要制定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血汗工厂标准了。那么请问孔副会长,玖龙纸业是不符合中国的血汗工厂标准么?
附上:国际道德贸易联盟基本守则
1. 自由选择职业
1.1. 不可雇用受强迫劳工,奴隶或非自愿的囚犯劳工.
1.2. 不可要求劳工付“押金”,或将身份证明文件交予雇主保管.雇员给雇主合理的通知期后,可自由离职.
2. 尊重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
2.1.雇员有权按自己的意愿,参加或组织工会,并进行集体谈判.同时不可因此而受到不同待遇.
2.2.雇主须对工会的活动和会内之组织活动,采取开放态度.
2.3.劳工代表不可受到歧视,并可在工作地点执行代表的职务.
2.4.若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受当地法例限制,雇主须提供方便,协助发展相辅相成的渠道.而非采取阻扰态度.
3. 工作环境安全卫生,
3.1.雇主须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注意相关行业的工业安全及危险.雇主须采取足够的措施,以合理可行的方法,尽量减少在工作地点的潜在危险,以避免雇员因执行勤务,在相关的情况下或在执行勤务期间发生意外,引致健康受损.
3.2.雇主须定期提供有关健康与安全的培训,并将资料存档.此等培训应为新聘劳工或调任新职的劳工重新举办.
3.3.雇主须为雇员提供清洁的厕所设备和饮用水.如有需要,亦须提供储存食物的卫生设备.
3.4.若雇主为雇员提供住宿,住宿环境必须清洁和安全,并符合雇员的基本需要.
3.5.遵循守则的公司须委托一高级主管为代表,负责劳工的健康及安全.
4. 不可雇用童工
4.1.不可招聘童工.
4.2.公司须制定参与及协助制定政策和计划,为被发现当上童工的儿童,提供过渡性的服务,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直至长大成人.”儿童”及”童工”两词之定义参附件.
4.3.不可聘用十八岁以下儿童及青少年,在夜间或危险场所工作.
4.4.上述政策及程序,须与国际劳工组织标准的相关条文一致.
5. 基本生活工资.
5.1.每个正常工作周的工资及福利,至少须达到当地的法定标准或业内的参考标准,并以较高者为主.在任何情况下,雇员工资除应足以维持基本需求外,也应在此之上有所剩余,以供零用.
5.2.所有雇员在入职前应获发书面通知,清楚说明有关工资的骋用条件,并在每次发薪时收到有关支薪期内工资的书面说明.
5.3.严禁以扣减工资作为纪律惩处,也不可在没有当地法律依据且未经雇员同意的情况下,扣减工资.所有纪律惩处的办法,皆应记录存档.
6. 工作时间不可过长.
6.1.工时必须符合当地法律规定及业内参考标准,并以保障较大者为准.
6.2.在任何情况下,雇主不可定期要求雇员每周工作超过48小时,并雇员平均每7个连续工作日,须至少享有一天休假.加班工作须属自愿性质,每周不可超过12小时,也不可视为常规安排,同时,应以较高额度之加班费做补偿.
7. 不可歧视雇员.
7.1.雇员不可因种族,阶级,国籍,宗教,年龄,残障,性别,婚姻状态,性取向,工会会籍或政治倾向等因素,而在聘用,赔偿,培训,晋升,解聘或退休方面受到歧视.
8. 正常劳资关系.
8.1.在所有情况下,雇员的工作必须以当地法律或惯例认可的劳资关系为基础.
8.2.不可利用仅供劳力合约/分包合约/家庭代工方式,或透过一些无意传授技能或提供正常劳资关系的学徒训练计划,或利用过期使用定期劳资合约,来逃避雇主在劳工法或社会福利法规定下,因正常劳资关系而必须向雇员负担的责任.
9. 严禁以苛刻或不人道手法对待雇员.
9.1.严禁雇员受到身体虐待或体罚,受到身体虐待的威胁,性骚扰,或其它形式的骚扰及言语上的侵犯或其它形式的恐吓.
本守则条文内所列,仅为最低标准,而非最高要求,公司不应以此为限,而拒绝超越标准.应用本守则的公司亦须遵守当地及其它适用的法律,若法律与本基本守则内的条文皆对同一事项做出规定,则须以保障较大者为准.
附件一: 相关的国际标准.
就人权方面而言,联合国人权宣言被公认为最完备的人权准则.就跨国企业的责任方面,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跨国企业及社会政策原则的三方宣言,则是最完备并最为国际社会认同的国际标准.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的跨国企业守则,是另一套全面性国际标准.其中列明了跨国企业的责任.
另一项几乎所有联合国会员皆签署的相关标准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国际社会将订立国际劳工标准的责任赋予国际劳工组织,此乃该组织成立的目的.国际劳工组织由三方代表组成,分别为雇主代表/劳工代表/政府.该组织凭着对各项劳工事务的专业知识及其广泛的代表性,已成为订立国际劳工标准的权威及法定团体.
国际劳工组织的标准已载入各公约及建议书内.公约具有国际法的效力,并对缔约国具约束力;而建议书则为各国政府提供额外的指引.成员国必须定期向国际劳工组织提交报告,说明其执行公约的情况.国际劳工组织的监察机构所作出的裁决,将成为组织的法理依据.
自1998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工作原则及权益宣言通过后,全部174个成员国,无论是否核心公约及附带建议书包括:
1.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29及105条;建议书第35条(强迫劳动).
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87条(结社自由).
3.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98条(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
4.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0及111条;建议书第90及111条(男女劳工,同工同酬,就业及职业歧视)
5.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8条;建议书第146条(最低年龄).
以下所列虽非国际劳工组织标准的核心公约,但亦与联盟工作息息相关:
1.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5条;建议书第143条(劳工代表公约).
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55条;建议书第164条(职业安全与建康).
3.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59条;建议书第168条(复职;就业/残障人士).
4.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77条,建议书第184条(家底代工).
附件二: 定义
儿童:指任何15岁以下人士,除非当地法例规定就业或强制教育的最低年龄较高,若情形属后者,则以此较高年龄为准.然而,若当地规定之最低法定年龄为14岁,而此国家为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8条内豁免的开发中国家,则以此较低年龄为准.
青少年:指任何年龄大于上述儿童,但小于18岁的人士.
童工:指以下两种情况
1. 在违返相关国际劳工组织标准的情况下,由年龄小于上述定义的儿童或青少年担任工作.
2. 此等儿童或青少年担任极可能使其学业/健康/身心/精神/道德或社交发展受损的工作.